「税收优惠」服务安徽五大发展之共享篇——增值税(上篇)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18〕45号 ),为全面贯彻、深入落实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要求,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我省五大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
二、大力组织收入为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财力保障
三、全面落实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各项税收政策
四、积极营造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良好税收环境
服务共享发展篇
增值税
1.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为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安徽省为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为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安徽省为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6.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9.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0.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对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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