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飞机票一个没看清楚就被迫买了一个接送服务;网上买个东西不合适要退货结果一个月了还没收到退款;东西不满意给个差评结果手机就被卖家无尽的“求改差评”电话给“轰炸”了……
当你遇上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很恼火?是不是也想仰天质问“谁来管管他们”?
别着急!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咱们一起来看看电子商务法三审稿都关注了哪些焦点吧。
草案三审稿亮点
1、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扩大,微商也是经营者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出现了很多新型的销售方式。个人转让、微商,他们到底算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还有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此次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在草案三审稿中,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据此,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对定向推送商品、“杀熟”、搭售商品等说不
很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会发现,网络具有“记忆”功能,会一直推送你浏览过的相关商品。更可气的是,当你多次浏览某一件商品后,它的价格居然高了。
被推送、被“杀熟”,这样的情形怎么办?
对此,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网络上的搭售商品等现象,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外,针对一些押金退还等问题,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草案三审稿在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竞争行为、生产经营者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规范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分组审议焦点
电子商务法也要管跨境电子商务
草案三审稿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假设在某跨境电商网站上购买物品,虽然物品来源是国外,但是进入国内之后,快递等都是由国内的公司来负责。这种情况到底管不管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或有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刘修文委员也表示,为了维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合法权益,建议研究明确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李培林委员认为,现在有大量的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境内的商务活动也应该纳入到本法的适用范围,要明确一下。
2、“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要明确
在自然人经营者登记方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表示,零星小额交易的活动,建议作出一些修改。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依法不需要工商登记的情形不包括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就不包括零星小额交易,不在法律规定的无须进行工商登记的范围之内。二是零星小额没有具体的标准,结合电商行业的自身特点,认定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大家知道数额在法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比如说在刑法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不一样的,这都是法律上很严谨的术语。现在除了‘小额’之外,还有‘零星’,这个更不好认定。不仅实践中有歧义,容易给执法者认定、监管、执法、处罚带来困难,也容易给监管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滥用权力或者是不作为,产生其他一些纠纷。”
3、定向推送商品应先获得消费者同意
针对商家的定向推送商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许为钢委员表示,这一条写出来以后等于法律上承认现在广泛存在的电讯骚扰,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条不能有。如果要,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主动依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工作特点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杨震委员也表示,目前这条法律规定容易给人一种“只要向你推销时有另外一个选项就可以向你推销”的错觉。建议增加规定,如果要向用户进行推销服务,事先要征得用户同意。
在张苏军委员看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精确推送商品,这实际上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趋势。精确推送商品、投送广告实际上从总量上减少广告数量,提高广告推送效率,这符合电子商务提升升级发展的方向,不应该在这方面采取限制。但是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同时还应该提供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广告时可以随时关闭推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