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本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首笔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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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拒不偿还的,绍兴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遭遇车祸是不幸的,如果肇事者家境贫寒或未缴纳交强险,无疑是对受害者的双重打击。11月16日,记者从绍兴市财政局获悉,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近日垫付第一笔救助款项,金额为3万余元。
今年9月29日,越城区二环西路与胜利西路红 绿灯路口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主蒋某受伤入院抢救。遗憾的是,10月24日,蒋某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由于当事双方经济支付能力都有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垫付1万元和肇事方垫付2.8万元后,后续的抢救费用没了着落。
“伤者的抢救费达8万余元,欠费将近5万元。”绍兴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绍兴市人民医院根据交警部门签发的《垫付通知书》,并按照操作规程,在抢救工作结束后填写了《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经公安、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审核,最终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绍兴市人民医院垫付了3万余元的抢救费用。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15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或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基金的救助,得到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化解部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及时对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绍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目前,该基金实施的区域范围包括绍兴市本级辖区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绍兴支队管辖范围。基金救助条件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三种垫付情形之一(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救助类别为: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方家庭特殊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绍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拒不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