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官的判后答疑制度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推行这项制度,意义在于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基础,并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一、判后答疑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目前“六五”普法正在实施,国家推导的大众普法活动已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是当前不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仍然很有限,对法律条文和法理的理解参差不齐。即使法官的执法水平都很高,裁判文书的说理都很充分,但是写到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法律用语、法律名词概念,当事人不一定都能理解,甚至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当事人也不一定都看得懂。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说明法官对所作出的裁判进行释明极为必要。而且,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相当比例以调解形式结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裁判的文书以及调解的文书,法官写作时没有必要进行长篇大论;并且在许多法院案多人少、承办法官必须自己写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也没有时间对所有的裁判文书都长篇大论。因此,对于以简易程序裁判的文书以及调解的文书,一般不大可能去详细记载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争议问题表达的全部意见,也不大可能对裁判、调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阐析。所以说,法官在判后进行答疑,向当事人解释裁判文书及调解书的内容,有着稳定社会基础的重要性和绝非可有可无的必要性。
二、判后答疑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和社会秩序,来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达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不但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通过听取宣判、阅读裁判文书了解案件裁判的结果和理由,并且要让他们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让他们了解和理解人民法院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但是限于当前大多数公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如果仅仅让他们看裁判文书,而不进行司法释明,要实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这些任务显然是困难的。判后答疑是法官进行司法释明的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必要方式,是人民法院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必要方式。因此,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举措。
三、判后答疑是法官应尽的义务
法官释明权是这几年比较流行的概念,但是法官释明仅仅是法官的权利吗?如果认真阅读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官释明的要求,认真研究法官的责任,我们就会发现,法官释明恰恰是法官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可以随便处分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都要求法官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指导。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多,又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了解诉讼的各个程序及程序的内容,不能了解诉讼中自己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不能了解如何提出主张如何为自己的主张举证,那么,其诉讼权利就无法充分行使。如果法官不对这些事项进行释明、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就是一句空话。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官释明是法官必须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可行使也可不行使的权利。法官判后答疑作为诉讼释明的一部分,当然是法官的义务。法官在诉讼中的释明和答疑,从提高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角度说,这是一种普法教育,但这无疑也是法官审理案件中一项应尽的责任,而不是额外的负担。
四、判后答疑的直接积极作用
法官审理案件的直接目的是明确诉讼各方对争议事项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对各方纠纷的是非作出判断,从而化解诉讼各方的纠纷。但是如果当事人接到裁判文书后不理解其内容,不接受其结论,那么,这一纸裁判文书就无法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因为不理解、不接受裁判结果而不断申诉上访,法官要不断向各接待单位进行说明解释,这种情况下,法官不但不能减轻工作负担,反而是加重了工作负担。为了改变这种“案结事未了”的状况,法官在诉讼中进行释明和在判后进行答疑,以便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了解并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的理由,让他们自觉接受裁判结果,就可以有效地实现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纠纷的目的,也可以有效减少判后当事人的申诉上访,减轻法官在这方面的工作压力。
可见,行使释明权其实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和责任,这不但是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裁判下达之后的义务和责任。(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司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