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规)正式实施,此次新规是对200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旧规)的重大修订,对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有较大影响。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出严峻态势。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断爆发,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日益增大,这些经济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们的合法权益,旧规渐渐难以适应新型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5年起启动新规的修订工作,历时近3年最终完成。
旧规由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规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新规相对于旧规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新规共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此次修订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由于新规对案件的管辖做了大幅度新增和修订,因此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也随之发生变化。2017年5月15日“全国经侦宣传日”,本公众号曾发布《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点击查看),阅读量达到6万多,受到相关专业及有需要人士的好评,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结合新规以及各方专家释义,我们对《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也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敬请指正。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经济犯罪案件案件逐年递增,经济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从商贸、证券、金融向医药、旅游、文化等多领域拓展,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涉及人员也在不断地增多,从e租宝到钱宝网,涉案金额动辄达到几十亿上百亿,涉及人员数以万计,而这些投资人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可以说,经济犯罪活动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出门打车,可能遭遇黑司机使用假币找零(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这一情况逐年下降);我们去商场购物,可能被人盗刷信用卡;我们去酒店消费,可能拿回的是假发票;我们买个新手机,可能是个高仿的冒牌货;我们把家里的积蓄拿去投资,可能落进了集资诈骗的圈套;我们开公司和别人做生意,可能遭遇合同诈骗血本无归……遇到这些问题,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报案,那么该如何报案?流程如何?由于经济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流程比其他刑事案件相对复杂。下面,我们以牛雨为例,结合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我叫牛雨,是个民营企业家,这些年国家政策好,我生意越做越大,随之而来的麻烦事也越来越多,比如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有涉及我公司的,也有涉及我个人的,还有涉及我家人的,我也请了律师去处理这些事,但律师经常说经济案件报案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很复杂,我心急火燎的时候,他们却在慢慢吞吞的整理材料,我虽然是个老板,但骨子里是个爱学习的人,所以很想搞明白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一案件种类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89种案件的名称以及在刑法中的位置
0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47.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49.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8.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59.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3.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之所以称之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目前所管辖的案件,是因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规则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之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管辖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规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本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条,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