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网:转让了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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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a注册一商贸公司,股东a一个人,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由a来负责全面的经营和管理。公司成立后由于a经营有方,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三角债”也多了起来,a看到公司债务出现了波动,产生了脱手的想法,偶然的机会,认识了b,于是就把自己的公司转让给了b,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b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a之前的合作伙伴c起诉了公司,要求偿还货款150万元,而且还把a一块告上了法院。
a很郁闷,自己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为何让自己承担责任?
按常理a已经转让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股东没有义务替公司偿还债务,除非他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股东和公司两者财产都是独立,彼此互不混淆的,“井水不犯河水”。
本文恰恰是特例。因为该商贸公司是a一人投资注册的,这是《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的显著区别就是股东人数多少不同,而且在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有严格界限的,如果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各自独立,则其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责任的。
这就是本文c起诉a的原因,当然了c还要证明其债权发生在a转让股权之前才可。
a需要证明两点,否则他要承担责任:
1.个人财产和商贸公司财产彼此独立;
2.在其转让股权之前不欠c货款。否则a要对不能c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本文再一次告诫想注册一人公司的朋友们!现代法律是科学严谨的,堵住了那些想钻法律的空隙的人的逃路,想拿人钱财,逍遥异乡过神仙日子,是没有办法的。
开公司网小编劝诫:广大经营者和有意向接受别人执照的新经营者一定要慎重对待执照转让和受让的问题,做好前期调查很重要,对于工商注册的中介从业人员也需要认真负责,不可稀里糊涂给受让者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