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且年采购规模和体量越来越大,因此总有一些供应商为提高中标率,想方设法搞一些串标围标的“小动作”。
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例:
一次采购一批防洪抢险设备,a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同时又是b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c公司就此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a、b两家公司均不承认。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该委托授权人确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有社保记录、工资单等为证),像这样一个身兼数职赚取报酬的现象并不鲜见。
另外,一个公司为多个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的现象也经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这个看似寻常的现象,其实蕴藏着串标的基因在内,试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比投标文件还重要,难道可以让人代替行事吗?只要冷静地反过来想一想,立马便可以知道其中的问题所在。
再如投标报名也是一样,有的公司一连代表几家公司报名,现在多数是电子网上操作,从ip地址便可以查寻得到。另外,还有多家公司的电子传真件均是一台机子传过来的,这可以从传真件的fax码上可以查到。象这样的违规行为大量地出现在以电子为载体的层面上,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一探究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