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留给人大的时间可能不多了。
昨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首次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前公众都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npc.gov)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引外界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首度披露了初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时间表:修正案分两段执行,今年10月1日起,包括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等在内的若干条款先行实施;而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等部分内容,则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这一时间表,个税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堪称“迫在眉睫”———至少在10月份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需完成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审议和表决通过。
另一个现实是,本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个税“起征点”5000元是否偏低,税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否需要增加,征税细节规定究竟由人大立法决定还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规定等诸多内容,都成为审议中的争议焦点。
有与会人员甚至直言: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过于简单模糊,无法判断5000元起征点是怎么来的、也难以评估该份草案执行后的确切实效。
a 个税修法或将二审通过?有代表直言“不宜匆忙决定”
据修正案草案显示,个税法修正案拟分两步执行:
今年10月1日起,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5000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使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先行适用新税率表。而税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部分,则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法律分段实施的情况,在个税法历次修改中甚为罕 见。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是第7次大修。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法系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会《决议》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税修法呼声随之日渐高涨。今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今年政府的工作计划。
按照修正案草案拟定的时间表,个税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堪称“迫在眉睫”———至少在10月份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需完成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审议和表决通过。
而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基本在双月中下旬。这也就意味着,继本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后,8月的常委会会议将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并表决通过,如此方能“确保”10月1日前修正案的部分条款能付诸实施。
这是一项相当繁重的工作。
历次个税法修订,都备受关注。上一次的修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23万余条意见,在当时创全国人大单项立法网上征集意见数之最。昨天上午,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挂出后不久,征求意见系统一度被“刷瘫”。
有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指出:待7月2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到8月中下旬常委会召开,留给全国人大整理分析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等方面论证、修改法律等一系列工作的时间不足1个月。
该位人士还指出,根据立法法,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也有例外: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但个税法修改,本身复杂,又直接涉及老百姓个人利益,影响很大,要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容易。”
本月曾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士也向南都记者透露,“时间仓促”成为草案初审中委员、代表反复提及的问题,多位委员呼吁:个税法修改,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不要匆匆忙忙作出决定。
b 5000元“起征点”偏低?有委员代表认为仍需上调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环节,“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首先是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起征点”)的设计。
1980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历3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逐步上调至现行的3500元。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前基础上,上调至5000元。
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就此解释,上述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
“5000元”具体如何计算得出?考虑了哪些方面的因素?财政部门并未给出答案,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就此追问。
对于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设计,多位专家告诉南都记者,生活成本应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告诉南都记者,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生计费用”,即生活成本,需要对各方面数据进行测算后,体现出整个社会的平均水平。从全国角度来看,各地生活成本各有不同,若按地域执行不同的标准,也将给个税征收增加难度系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毅在审议中,表达了类似观点: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是否可以考虑区域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高低不一,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后,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可考虑8000元到9000元。
有多位学者也就此提出建议:可考虑用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设计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cpi直接反映出物价水平,由此可见当地居民的生活成本。
“最理想的状态是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与cpi挂钩。”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授林江提议,比如cpi为2.1时,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cpi为2.5时,基本减除费用标准6000元;cpi为3.0时,基本减除费用标准8000元等,这样将能较好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此前初审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也建议,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几年调一次、每一次调整都很不确定,往往是社会讨论了很久,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话题,然后才调一次。”
南都记者还关注到,综合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分组审议传递的声音来看,不少委员代表认为,5000元偏低,仍需上调。有的建议需上调至7000元/月,甚至还有建议10000元/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还列出具体数据:上一次个税法修订是在2011年,距今已经有7年。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增长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
但在刘尚希看来,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设计与各种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间紧密相连,更应从“整体”来看。
林江也坦言,如果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单独来看,“5000的确是少了”,但此次草案在税前扣除中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都能实现,真正为老百姓将减税落到实处,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不算低。”
南都记者关注到,有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细节,截至目前尚未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列明,这也给外界评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又带来一重难度。
c 45%边际税率是否过高?或影响高端人才引进
不仅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界存有争议,针对高收入人群的45%最高边际税率也是讨论焦点之一。
在此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多位委员、代表对45%的去留提出各自观点。
从昨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全文来看,此番先对多档税率的级距进行了修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月计算,实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草案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即: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经对比发现,草案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同时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南都记者根据计算发现,对于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此次级距的调整能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减税效果。
但仍要注意的是,对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此次修正案草案并未调整。
在此前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在对比国外一些国家的税率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不调整的情况是合理的。他说,从资料上看,欧洲一些国家,比如瑞典是从30%到50%。虽然税收高,福利也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在分组审议现场,表达了不同观点。在他看来,这一政策的调整,面临“两难”:对高收入人群,只要是合法取得,其收入与贡献应是相匹配的,多交税是必要的。但要取之有“度”,目的是调动这部分人群继续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性,以便留住高端人才,能够吸引人才回国服务。
对此,有税务系统人士告诉南都,对比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最高边际税率,我国目前仍处于较高的级别。这对于国际间高端人才竞争来说是一种制度性障碍,是一些企业在引进人才时面临的现实问题。
对此,林江认为需要综合考虑问题:“如果仅考虑人才引进的问题,内地将最高边际税率降到与香港一致岂不更有利于引进人才?如果真这么做,就失去了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给出两个调整方案:一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比如降到40%;二是,如果一定要维持45%这一数值,可以考虑提高第六档和第七档的应纳税额。比如把年收入96万适用45%税率提高为100万适用于该税率。
d 修法能否实现“劫富济贫”?专项附加扣除执行或面临难题
有关个税法修改的所有争论、建议和探讨,最终都回归到个税的本质:其初衷本是“劫富济贫”,通过让高收入群体多纳税,以此更好地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均衡社会收入差。
而现行个税法一度被诟病“违背初衷”。
公开数据显示,虽然个税征收对象比较广泛,但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绝对大头”。201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1966亿元,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接近8000亿元,占个税收入比重65.3%,其他十项所得的占比仅34.7%。而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趋势来看,近十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比总体呈现出上升趋势,其占比由2007年的55%上升至2017年的65.3%。
就在今年两会期间,尹中卿接受南都专访时直言:“在非正规单位就业的人,很多收入不体现在工资条上,就避开了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体工商户,现在的市场主体已经达到大致9000万户,70%都是最近5年内新增加的,这些自雇型企业很多工资就开3500元,其他收入靠发票报销。”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还向南都指出,个人所得税在现行的计税方面,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申报方面存有制度漏洞,亟须通过改革解决这一问题。
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也坦言:按照草案中个税的调整方案,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贾绍华分析认为,通过综合征收“算总账”、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税率级距,将能真正降低工薪阶层的负担。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范子英则撰文指出,此次个税法大修,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与此同时首次设置税前专项附加扣除。
“这样设计,兼顾了地区差异和家庭差异。相较而言,一线城市的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以及住房支出相对更多;而同等收入条件下,一些高负担的家庭也会因此受益。”范子英说。
但她同时也表达忧虑:未来在实施中,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对于“工作移民”群体来说,其子女在户籍地接受教育,缴纳个税时,该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其工作所在地标准进行扣除还是按其户籍所在地标准?如果个税缴纳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在不同地区进行,年终汇缴还将涉及跨地区衔接。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抵扣也将面临类似操作层面问题。
南都记者关注到,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具体执行方案等内容,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并未作详细规定,而是称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决定”。
也就是说,针对上述问题,待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这些不确定,都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