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知识,这是我见过总结的最全的!

说起固定资产想必大家都懂,那么,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你了解多少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这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定义知识,那么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几个要点你知道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要点,小伙伴们赶快学习起来吧!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身也具有过程不同等差别,为了统计和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从多个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类。
(一)按建设项目的市场性能分类
1、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包括国防、科学研究、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
2、竞争性建设项目(又称经营性项目),主要指投资收益好、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建设项目,如加工工业项目、商业及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3、基础性建设项目,主要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工业建设项目,如能源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按政府管理权限分类
划分为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项目。
(三)按建设性质一般分类
1.按行业分类:能源项目、交通项目、原材料工业项目、装备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林业项目、水利项目、生态和环境保护项目、商业和服务业项目、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2.按投资主体分类:政府投资项目(又分为中央项目、地方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合资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社会团体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
3.按项目建设性质分类: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4.按项目建设阶段分类:筹建项目、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建成投产项目、收尾工程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哪些?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