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拒绝甲方拖欠建筑设计单位设计费!坚决拒绝留尾款!

近几年来 ,建筑设计单位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资金的周转。设计企业不但垫付了流转税款,而且现实资金未收到可能形成的坏账相对应的利润,也按《企业所得税法》计交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笔者从事财务工作三十多年,拟从财务、法律角度,谈谈对应收款的管理方法,同甲方打交道的经营管理人员交换一下意见,以供借鉴。
一、拖欠建筑设计单位设计费的原因分析
1、设计单位市场意识形成较晚及自我权益保护不到位是拖欠款形成的外部原因:
企业改制前,设计院大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这两个时期。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产值较少,但在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统筹下,日子过得相当滋润。市场经济之后,虽然设计项目增多,但受设计手段落后、设计人员数量少的限制及国家收费政策改革滞后的影响,现实收费仍处于较低水平,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基本上都是零,不存在拖欠问题。2000年初,中国的福利分房制度终止,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直接刺激了商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推动了建筑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此时设计院内部积极推行人事、工资和劳动用工制度及转企建制改革,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为指导建筑设计活动的健康发展,从国家层面上规范建筑设计市场的行为准则,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在96版合同的基础上又联合修订监制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gf-2000-0209),该合同范本
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见下表,表下面附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算全部设计费用,不留尾款;等等。特别突出了不留尾款。
第六条 发包人责任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当时的合同条款对设计人员的权益起到了很大保护作用, 也维护了设计行业发展的利益。 然而,当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市场主体的开发商逐渐强势,设计院的权益在逐渐减弱,出现了甲方提供对自身有利的合同范本,而对设计者的权益约束更强、权益大幅度挤压,不但设计收费标准降低而且付款节点甲方也不再遵守,赶工期、变更设计也不再另行付款。付款形式由原来的现款变成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甚至是拖着不再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为维系供求关系 不得不一味忍让,换回的是设计人员的工作劳动强度加大、收费不到位,影响了分配,直接挫伤了建筑设计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
2、设计单位应收账款形成的内部原因:
设计院从事经营的人员,前几年大多是有市场意识的设计人员转岗而来,虽近年来吸收了部分市场营销人员,但作为服务方,更多关注的是技术与质量,谈收费、要钱就不再是他们的长项。虽然经过一味退让,双方最终签署了合同,在设计单位的潜意识里,合同是工程设计的依据(甚至前期跟踪过程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未签合同就形成了损失)。签了合同 ,定金不收但发票仍按合同约定开给对方,也可开始投入设计。
另一方面,设计单位多年来采取的按到款计产分配而不考核开票情况,也现实上造成了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的增加。
由于是实行的是年末分配,收费截止日前到账不影响分配。因此上半年干活、开票,催款力度不大,大都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11、12月份催款,甲方因各种原因拒付,部分欠款很难要回, 两年以上的拖欠款有可能成为不良债权 ,从而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增大。
二、减少或降低拖欠设计费的思路探讨
1、转变思想意识:
解决这道难题,笔者认为首先从签署合同依据的法律《合同法》上理解。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合同的主体:甲乙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相同,设计单位不应一味只强调搞好服务,不要太过担心因为追讨欠款,而失去客户,企业的竞争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信誉的竞争。从思想意识上回归到双方签署的合同上来,甲方侵权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即合同法处理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建立且强化合同管理及设计收费管理制度:
设计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一是业务部门:签署合同的部门,院所直接面向市场,院所即是合同的签署部门,也是项目设计的生产部门;二是合同的管理部门,也就是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审查备案,履行检查;三是收费开票部门-财务部门,反映应收账款数额、开票后的欠款时间及每次还款情况。
合同签订部门是欠款催要的责任部门。由于他们直接面对甲方,洽谈签订合同, 对客户的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客户营业地点等方面比较熟悉,容易和客户项目负责人建立信任关系,并能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其不利之处是,合同签订人员为维护和客户的关系,特别是受对方诉求的困扰,朋友的情谊易冲淡公司的利益,特别是开票后收款,更是担心催多了怕影响友谊,故而一拖再拖,好的晚几个月付款,有的拖到一年、两年以上;也有的对方项目下马,项目负责人调离,后续工作跟不上而成为呆坏账,给企业造成损失。
处理这个难题,仅靠加强企业签订部门的责任心,仅考核他们是不可行的,应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及设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三部门职能作用,将收费上升到企业的一项管理制度、一项业务流程。
签署合同要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先行审核,有法律顾问的请法律顾问把把关或让法律顾问讲讲合同签署注意事项,从合同条款上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收费阶段及收费标准由合同管理部门把关,看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等。在合同的执行阶段从各收费的结点起,合同签订后几日、甲方确认方案后几日、领取施工图时几日、图审通过几日、竣工验收几日等各结点,合同都要规定具体的收费金额,由合同管理部门建立电子收费台账,按制度规定及时提醒合同签订部门履行收费手续。如超过十天仍未履行,应发出电子提醒信息,再行内部催促。开票后未收到设计费的由财务部门以对账单的形式每三个月一次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向客户发送设计催款函,以落实设计发票是否收到、客户未付款的原因等。这项工作是欠款催要固定证据的需要,也是了解客户经营状况的手段。由于是公司的一项制度,不至于使合同签署负责人过于尴尬,影响双方的友好合作。
3、加强催账管理,利用诉讼时效中新的规定,确保公司不丢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时效诉讼期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对三部门联合对账催款仍不奏效的,每一年要专门研讨对欠款催要的对策,分门别类,对有业务联系、客户有回复意见的要保留证据;对客户暂时不回复的,要专门制作催款函,用特快专递要回执的形式寄给对方,以使在法律上诉讼时效中断;对以后联系不多的客户,要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加重语气再发诉前催款函。
4、善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立案或仲裁,促其和解 :
对于信用不佳的客户,设计单位应适时拿起法律武器,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及时进行诉讼或仲裁。为使清欠及时处理,笔者建议在起诉或仲裁申请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到人民银行查询到的客户开户银行信息,由法官直接到其开户行冻结其账号、或到房产、车管部分查封其房产、车辆等,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客户与我们设计单位洽谈,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根据合同约定晚付款的违约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打官司或仲裁,客户没有拒付款的理由,以此通过协调、和解仍是维护双方友好关系不错的选择。只要把本金收回或适当收些诉讼费补偿再撤诉,不仅不会僵化与客户的关系,相反能让客户明白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合作共赢的一条底线。
5、根据诉讼或仲裁结果,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有些信誉不佳的客户抱有侥幸心理, 会以诉讼管辖地异议或不服判决而进行二审, 希望作出对己有利的判决。 笔者认为, 无论对方采取什么方式,只要走了法律程序且该客户有还款能力,设计单位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争议的处理方式可以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直接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的,根据仲裁法规定,必须由明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全称,不得仅以出现争议时由仲裁委仲裁。由于建筑设计合同出现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客户不付设计费,因此约定由原告人民法院管辖的,表面上双方诉讼成本一样,实际上仍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管辖。对约定了诉讼解决的,由于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管辖地属于设计行为的所在地,仍是设计单位所在地管辖。不管客户有何理由,欠账还款天经地义, 判决一般是本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只要法院审理或仲裁委仲裁,设计单位都会成为胜诉方。对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要及时到法院申请执行,国家对老赖的打击度在加大,只要客户存在,迟早都会收回欠款,设计单位的权益就会得到彻底维护。
总之,设计企业的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不仅仅只是个财务问题,更应该是企业的管理问题,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公司的管理水平。业务部门、经管部门、财务部门三家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将欠款管理上升到经营管理制度轨道,统一到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将合同管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高度,向甲方传递:到合同约定的各收费节点,取图交费是正常行为,晚交款属于违约,还会支付违约金,改变一味迎合客户的软弱心态,相反不但不会影响双方下一步的设计合作,反而让甲方更尊重我们设计师的劳动成果。我们用优质产品、一流服务赢得客户。这样不但不会疏远客户,相反更会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
作者:山东圆设计集团 马运锋
百家运营:张力
本期编辑: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