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中招、高招录取时,考生、家长请一定警惕升学诈骗,不要轻信“捷径”“后门”“交钱就能上”等谎言,避免损失钱财,耽误孩子前途。
诈骗分子紧盯落榜等四类学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梳理2013年7月29日至2018年5月30日该院及其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涉招生录取诈骗案件,共41例,四类学生最易成为骗子下手的对象。
非京籍学生。该类犯罪主要针对非京籍学生想在北京参加高考的家庭。犯罪分子利用外地户籍学生家长对“异地高考”政策不了解,又急切希望享受北京的招生政策的心理,编造有能力使非京籍学生在京高考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钱财。
落榜学生。犯罪分子利用落榜学生及家长急于求学、追求名校、迷信“走关系”办事、羞于告知他人的心理,谎称可以帮助落榜考生在名校就读,骗取被害人钱财。
希望从军的学生。犯罪分子利用学生希望从军的心理以及家长对部队和军校管理模式的信任,编造部队领导身份,或谎称与部队领导关系密切,可以帮助入伍、就读军校或有地方学校的委培生名额,骗取被害人钱财。
艺、体特长生。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办“保过”培训班,编造具有内部关系,能办理艺术院校入学名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诈骗陷阱分四步
市三中院法官分析以往案例,发现求学类诈骗犯罪往往分四步设置陷阱。
第一步,试探需求。犯罪分子事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抓住考生家长望子成龙的急切心理和对学校质量、学生未来就业去向的关心,分析学生、家长的心理需求,有针对性的编造能帮助办理入学、入伍等事实。
第二步,取得信任。犯罪分子虚构自己具有高校教授、研究机构人员、政府官员等身份或结识具有以上身份的领导,有能力获得内部指标、特殊名额,取得被害人信任。有的犯罪分子则通过制作虚假文件打消被害人疑虑,利用伪造的招生文件、办学资质、学历文凭、入学通知书或与被害人签订承诺书、协议书等手段,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
第三步,索取财物。当犯罪分子初步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往往就会以好处费、运作费、手续费、赞助费、需要转托他人代办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最终实现诈骗目的。
第四步,推诿拖延或失去联系。当被害人迟迟没能实现升学愿望时,犯罪分子就会以正在运作、领导出差、收取的钱财已转交办事人但事情没办成为由推脱责任,有的甚至直接失联携款潜逃。
一旦落入陷阱,被害人不仅钱财受损,而且极可能影响考生参加正常的录取或复读,耽误前途。
“交钱就能上”都是骗人的
法官提示,各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均向社会公开。院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学校和计划,国家不予认可。高校招生录取在教育部统一的录取网络系统上进行,具备招生资格的高校会通过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招办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考生和家长都能查到。比如,对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其院校名称、招生计划可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阳光高考”进行查询。不在此列的,考生和家长一定要警惕。
其次,家长在为子女奔走求学之时,应多方了解、核查学校资质、办理机构资质和办理人资质,多关注招生入学规定,不要迷信“找关系、走后门”,对非权威渠道获知的消息提高警惕。
学生和家长应注意不要盲目攀比,不要急于求成,升学要走正规途径,不要寄希望于旁门左道。所谓的“交钱就能上”的大学,多为非正规院校。万一发现被骗,被害人要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类犯罪常以“借款”为名掩盖钱款真实用途,被害人应注意保留银行取款、汇款凭证,借据,书面协议,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形式的通讯记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宣传材料、入学资料等书面证据,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过往案例:退伍军人帮上军校 一年连骗三人
杨某曾服役于湖南某边检站,为副连职,后于1997年来京开公司。
2001年和2004年,杨某以有能力帮助他人上军校、入伍为名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杨某对外声称其从武警总部退役,与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是好友,可以拿到当兵入伍、军校入学的指标。为增强说服力,杨某随身携带武警警官证,该证系1991年由武警湖南省总队制发的真实证件,但武警部队已于1999年8月1日已换发新警官证。
2012年10月,被害人陈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某,提到其外甥系武警总医院的聘任制员工。杨某自称有能力帮助陈某外甥入伍,但需要20万元运作,陈某信以为真并汇款。同年12月,陈某向杨某提到其女儿要考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杨某自称可以拿到第二军医大学的指标,但需要10万元办事费用,可先付5万元,事成之后再付5万元,陈某同意并汇款。
2013年1月,杨某称事情已经办得差不多了,需支付余款,陈某资金紧张只支付了2万元,杨某收款后一直以领导不在、指标没有下来等理由推诿。同年5月,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录取名单里没有陈某女儿,陈某便询问杨某,杨某仍编造借口拖延。同年6月,杨某称武警特招入伍的指标已经下来,与陈某签订《就业担保协议》,并询问陈某是否还有朋友需要办理子女入伍事宜。于是陈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王某,王某同意并委托陈某代签了《就业担保协议》,约定杨某帮助王某之子入伍,费用30万元,先支付20万元,事成之后再支付10万元。同年7月,杨某称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让王某支付了剩余钱款。后杨某一直拖延推诿,最终失去联系。漫长的等待后,陈某外甥和女儿入伍、入学之事以及王某儿子入伍之事均没有办成。陈某、王某二人报案。2013年6月至10月间,杨某又以相似手段骗取另一被害人刘某34万元。
2013年2月,杨某得知被害人孙某的小女儿将要高考,称其可以帮助孙某女儿进入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但需5万元运作。孙某给杨某转款后,杨某称领导同意了此事,但还需要钱疏通关系,又向孙某索要了20万元。同年4月至10月,杨某先后以政治部领导让孙某女儿去解放军艺术学院、海政歌舞团、湖南武警部队为诱饵,以需要运作费为借口,向孙某索要42万元,2014年1月,杨某将孙某微信删除,电话无法接通,孙某及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的女儿错过了高考志愿填报,未能如愿进入大学。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