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征信体系对比:中国仍需进一步发展

【北斗星51bdx】一系列有关征信的网络事件在近期爆发,让征信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国内大数据征信的乱象,也导致很多人对此产生质疑以及批判。现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征信市场需求非常旺盛。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发展,可用于评估人们的数据越来越丰富,如电商的交易数据、社交类数据(强社交关系如何转化为信用资产)、网络行为数据等,来自互联网的数据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充分地了解客户。
目前,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依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主题,但也伴随着物价上涨,人们对于信贷的要求也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体系的发展并不完善,由此也会引发风险高、利率高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制约到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相比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征信业起步早,体系也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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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与该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法治状况、法律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由于各国文化、经济和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征信体系。目前,就个人征信制度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的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几个欧洲国家;亚洲的日本则采用会员制模式。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模式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其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并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历史,它们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是第三方征信机构,并且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在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他们除直接收集信息外,还从其他独立征信公司购买和整合数据,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还征集正面信息。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既相互合作又依靠各自的产品差异形成竞争,共同推动着美国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
目前,美国是全球征信业最发达的国家。世界上最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都在美国。
美国也是全球最早为信用征信活动或机构单独立法的国家,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而且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只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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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欧洲的征信机构组织模式多种多样,既有世界上最早、最发达的公共征信,也有很活跃的私营征信机构。目前欧洲大部分国家征信都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以德国的征信机构为例。在德国,负责收集信用信息的机构被称为征信机构,德国既有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设的征信机构(即民营征信机构)。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这一点和美国完全一致。
德国的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每个人唯一的社会安全号;信用信息则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私人部门等。
德国的信用立法相对较早。1934年就建立了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操作规则,1970年前联邦德国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同年还颁布并实施了《分期付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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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会员制模式
在日本经济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会员向协会的信息中心义务提供自身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日本采用的是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三类: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此外,日本征信业也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
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在信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对此,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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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征信模式
中国的模式也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央行主导的征信中心是国内最大的信用基础数据库,而民间的78家企业征信机构和8家个人征信机构是完善、补充央行征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市场服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征信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的征信市场体系建设面临了很多问题,其一就是大数据征信机构虽然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品种更加丰富,但数据质量、权威性受到质疑;其二是各家大数据模型基因不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产生一个人有不同信用评级问题;三是个人隐私保护及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征信中,数据常常面临被泄露的危险;四是公共信息的可获取、跨机构信息的可交换问题,在法律、监管、技术等方面都缺乏标准;五是信息滥用带来的社会安全、公平交易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成体系,征信行业自律机制也没有形成,可能会对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征信业管理条例》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但相关实施细则还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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