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没有编码简称到底能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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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年最让各位办税员头疼的莫过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推行,无论是自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还是收到的增值税发票,都很苦恼,小编也和大家一样忧愁,因为小编每天也都被各种办税员、财务朋友轰炸,税控系统还没升级可以开票吗?开出去的发票没有编码简称可以用吗?对方不要怎么办?来不及升级呢?对方给我的发票没有编码简称我可以抵扣吗?可以用作税前扣除凭证吗?
于是,小编决定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对小编来说,小编觉得这份文件的这个规定有这么几个点需要注意和推敲的,第一,这份文件的发布时间是2017年12月18日;第二,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推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推行编码简称的范围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五,上述范围内的发票想要能显示出编码简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升级。
把上述几个点结合起来想,其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来说,2018年1月1日旧的编码表已废止,新的编码表生效,也就意味着按照旧的编码表开具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小编觉得这份文件发布的有点着急,这个事项的推行涉及的纳税人面很广,从文件发布到执行的间隔时间太短,要保证所有的纳税人都将发票新系统升级到位执行起来是很困难的,因此,小编认为税务机关应当会给予纳税人一段时间过渡,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小编也建议大家还是赶紧升级系统!
以上是小编的个人理解,仅供大家参考,各地的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这样的过渡期间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和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以避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