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反思:这是否是一次成功的辩护?

很多年以前,大概是八、九年前的样子吧,曾经为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子担任辩护人。
那是一天上午刚上班,一个醉醺醺的中年男子来委托办理一起抢劫案件。这个男子喝了很多酒,虽然笔者酒量也是那种,不是喝一杯,不是喝一瓶,而是可以一直喝的那种。但早晨就喝这么多酒的人还是让笔者有些吃惊。
事情大致是这样,这个男子与前妻离婚,男子带一子十五岁的张某生活,前妻带一女去外地生活。其子张某因伙同他人抢劫被捕。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多次会见在押人员张某时,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劝导,主要讲的是对自己、对父母负责,回归主流社会等。十五岁真的是太小了,这个孩子很机灵,也很听话,似乎是很悔恨,脸上挂满了忏悔的泪水。
开庭时,我没有从事实上辩护,因为事实很清楚;也没有从法律上辩护,因为什么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等等应当从轻减轻之类的话,法官每次开庭都会听到这样的辩护,早就听烦了。
我主打的是悲情牌,针对单亲、父亲酗酒等等,但不是抱怨,最后的落脚点是,正因为如此,你才应该比别的孩子更懂事、更努力,作出个样子给大家看。
由于整篇辩护词中并没有替孩子辩护,而都是对孩子的责怪和教育,因此公诉人并没有进行反驳。庭审过程在平和的气氛中完成。
在庭审结束前,我申请审判长允许我对被告进行劝诫,审判长充许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可以有劝诫这一程序。
劝诫的内容我准备的很精心,具体内容已记不情,只记得最后一句话是:
“过去的事情谁也无法改变,这次庭审的结果也无法预测,但未来是把握在你自已手里的,如果你能从此事中汲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回归主流社会,那么今天在场的这些叔叔、阿姨们知道了,也会感到很欣慰的。
当时正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刑事审判中大力推行,同案的其他人又都是成年人,所以这个孩子判得很轻,开庭后不久就出来了。
不久前的某个早晨,当年那个醉醺矄的中年男子再次醉醺矄的来到了我们单位,还是同样的事情,当年的那个孩子再次因为抢劫被捕,不同的是,这个孩子己是成年人了。
一刹那间,我的眼前出现了当年看守所铁窗后面那张挂满了忏悔泪水的充满稚气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