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怎么理解
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解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前置怎么理解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