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法院怎么了?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还是政府一贯做法大?希望法院撤回(2015)浙丽民终字第403号的判决本人住在花园三村二幢502的业主,(2015)浙丽民终字第403号的判决表示不服我是一个不很懂法律的人,但总知道一些道理1.一份合同我没有签过一个字,对这份合同也完全不知情,甲乙双方也不是我本人,我为什么要履行这份合同,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说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在法庭上也提出过质疑,但是判决书只字未提《合同法》三个字。为什么有法律条文不去参照,还要判决这份合同合法,合在哪,法在哪?2.〈丽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人数效少可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我也是业主之一,只要有一位业主不通过,这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不成立。为什么法院不把维护公民的权力放在第一位?还是草草了事就判决,判决书上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引用3.根据《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以及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而这份合同只有什么清扫楼道,还一周一次和一年一次等卫生方面的事项,完全没有按《照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制定合同,但是收费确按《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收费,一个执行的不是物业服务的标准来服务,但是收费按物业服务的标准来收费,请问法院这份合同还有合理合法性?我知道当地街道把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请人来管理,我理解这是好事,但是请来一个只知收钱,别的什么都不管物业公司,事实存在的问题不解决不处理。请问我为什么要履行这不公正的同合呢?为什么付钱给如此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呢?通俗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服务不好我有权力不支付,再说这合同又不是我同意下签的,谁签找谁去嘛?难道政府一纸合同就要拆你家房,你法官也认这合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个就是法治,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德,公平的最后一道墙,如果这道墙也破,那等于你们说习书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放屁的,法院明确知道这里面有不道德,不公平的地方,却视而不见,对一个公民来说有失公道,完完全全在权力面前下跪了,剥夺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力。还记的南京彭宇案吗?不管当时那法官判决是不是正确,但是最后全国人民长达十几年都不敢去扶摔倒的老人,还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一个小品《扶不扶》,为什么会这样,中华民族五千的优良传统,互助友爱,公平公正的道德思想,给那位高高在上南京法官一纸宣判决给抹杀的干干净净,哪怕几十年也难以捡回来,难道丽水也想出现南京这种事情吗?请法院不要把一些所谓政府的一贯做法当做判决的依据,一贯做法前面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法律条例,法院总不能扔掉法律和我说一贯做法吧?我一人的力量有限,自知也没什么用,但为了这权存的一点道德与公正,我将一直申诉下去,总有说理的地方。
丽水市中院回复
2015-11-26 16:14
楼主,你好!该案已经过一、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法院亦依法作出了裁判。
判决书中已释明,你所在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情况下,该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你和物业公司均应依照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来看,你在诉讼中主张的事项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委托管理事项。故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应按约及时缴纳物业费。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丽水法院怎么了?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还是政府一贯做法大?希望法院撤回(2015)浙丽民终字第403号的判决本人住在花园三村二幢502的业主,(2015)浙丽民终字第403号的判决表示不服我是一个不很懂法律的人,但总知道一些道理1.一份合同我没有签过一个字,对这份合同也完全不知情,甲乙双方也不是我本人,我为什么要履行这份合同,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说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在法庭上也提出过质疑,但是判决书只字未提《合同法》三个字。为什么有法律条文不去参照,还要判决这份合同合法,合在哪,法在哪?2.〈丽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人数效少可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我也是业主之一,只要有一位业主不通过,这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不成立。为什么法院不把维护公民的权力放在第一位?还是草草了事就判决,判决书上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引用3.根据《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以及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而这份合同只有什么清扫楼道,还一周一次和一年一次等卫生方面的事项,完全没有按《照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制定合同,但是收费确按《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收费,一个执行的不是物业服务的标准来服务,但是收费按物业服务的标准来收费,请问法院这份合同还有合理合法性?我知道当地街道把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请人来管理,我理解这是好事,但是请来一个只知收钱,别的什么都不管物业公司,事实存在的问题不解决不处理。请问我为什么要履行这不公正的同合呢?为什么付钱给如此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呢?通俗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服务不好我有权力不支付,再说这合同又不是我同意下签的,谁签找谁去嘛?难道政府一纸合同就要拆你家房,你法官也认这合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个就是法治,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德,公平的最后一道墙,如果这道墙也破,那等于你们说习书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放屁的,法院明确知道这里面有不道德,不公平的地方,却视而不见,对一个公民来说有失公道,完完全全在权力面前下跪了,剥夺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力。还记的南京彭宇案吗?不管当时那法官判决是不是正确,但是最后全国人民长达十几年都不敢去扶摔倒的老人,还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一个小品《扶不扶》,为什么会这样,中华民族五千的优良传统,互助友爱,公平公正的道德思想,给那位高高在上南京法官一纸宣判决给抹杀的干干净净,哪怕几十年也难以捡回来,难道丽水也想出现南京这种事情吗?请法院不要把一些所谓政府的一贯做法当做判决的依据,一贯做法前面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法律条例,法院总不能扔掉法律和我说一贯做法吧?我一人的力量有限,自知也没什么用,但为了这权存的一点道德与公正,我将一直申诉下去,总有说理的地方。
上回发了没回.还给删了,晕死
今天听到一则新闻,有人给电信诈骗了,法院还判电信赔给当事人20%,因为没有提供真实的电信号码,在法律条文中就有一条电信公司要提供消费者合法的电信号码.
这在以前根本不可能,这一判又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每人在道德面前争取一点,这社会就会更好一点.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相关部门。
其实大家都知道,物业公司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想赚钱想赚更多的钱必须利益最大化,只有少投入多收钱才能赚钱,司法部门应该以合同中的服务要求来衡量物业收费才是正道。服务没做好就应该少钱或不收钱直到赔业主钱才对。司法部门这种判决只会让物业公司“理直气壮”地对业主服务降级。
价格合理,又实在的做事,物业费什么的都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