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人电动车车牌遗失,2016年12月30日下午4时,到西湖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补牌一事,被告知要到派出所报案,说明车牌被盗,然后将报案笔录带回交警大队方可办理,这就是补牌程序,否则不能补牌。
本人认为:将遗失的车牌说成车牌被盗,并要求到派出所报案,既不诚信,也增加了警力负担,也浪费车主的时间。望交警部门取消这一繁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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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2017-01-09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