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酒没有标明含糖量,并且使用过期商品标准

我昨天在深圳超市购买了一瓶福建汀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茸三鞭酒。该公司质量标准是:QS350815050064(露酒);商品条形编码:6957179100472。
我发现三个问题:1、该酒上面没有含糖量;2、并且他们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QB/T 1981,这个标准已经在2017年5月22日过期了,新的标准是GB/T 27588-2011;3、露酒是有特殊要求的,上面要有含糖量的标识,并且这个酒的标注‘过度饮酒有害健康’跟国家规定的‘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有一字差,是标签瑕疵。而含糖量未标明已经不是瑕疵的问题了。
他们这样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
请问:酒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18号的,他们使用的商品标准在2017年过期,那这些酒还能在市场流通吗?
现在我的诉求是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元。
你好,关于你《购买的酒没有标明含糖量,并且使用过期商品标准》的投诉件我局已收悉,并组织了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反馈如下:
1、福建汀江酒业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合法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有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2、QB/T1981和GB/T27588都为推荐性标准,在现行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自愿采用。QB/T1981在2017年作废,因此,福建汀江酒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生产的露酒采用产品执行标准QB/T1981是合法的。
3、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以)及该产品的产品执行标准QB/T1981的规定,没有要求标识含糖量。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7588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必须标明含糖量,执法人员在福建汀江酒业现场核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在生产的露酒标识的产品标准均为:GB/T27588,且标明了含糖量。
4、关于你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元的诉求,因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请你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10-16 14: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