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环保局根据龙岩市环保局[2013]40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点对龙岩市五缘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4年省定点万头养猪场“生猪生态环保型养殖项目”(闽财《农》指[2014]143号),并由县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已制定实施方案,省、市有关部门已批准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不予确认的武环建[2015]5号文(关于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龙岩市五缘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猪生态环保型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进行确认的答复)。本公司认为该文件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号文第五条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格审批时限的精神。本公司要求武平县环保局收回武环建[2015]5号文,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进行确认,并建议龙岩市环保局对龙环[2013]407号第二条第一点明确为新建养猪场。有利于本市污染治理。达标一家,审批一家,有利于调动可养区养猪户治污积极性。
何仁春同志:
你好!你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的“关于撤回武环建[2015]5号文的诉求”(编号:LY15052600016)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撤回武环建[2015]5号文”有关情况:我局武环建[2015]5号文件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文件的精神并不矛盾,闽政办[2014]158号文第五条落实措施中“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格审批时限”的前提是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养殖场。你公司项目下游水体水质不能满足区域水质功能要求,并不具备审批条件,故我局依法作出了武环建[2015]5号文,对你公司项目暂缓确认环评执行标准。
2.关于“建议龙岩市环保局对龙环[2013]407号第二条第一点明确为新建养猪场”有关情况:我局已具文向龙岩市环保局转报你公司提出的该建议,待市环保局答复意见下来后,我局审批股工作人员将及时与你联系,电话:3232151。
感谢你对我县环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武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日(武平县环保局于 2015-6-1 11: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