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也就是二月份的最后一天。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一天有点不寻常。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对第24条进行补充规定。
同一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明确从2017年3月1日起,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要件。
今后,在深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用再去进行公证了。这是多么振奋人心的消息,这大大减轻了商事主体的负担,提高了市场运转效率。
据了解,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在深圳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的,需要的材料有这些(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办事指南中的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能够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收取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项材料。
附:《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全文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7〕4号
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减轻商事主体负担,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我局决定对部分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予以调整。2017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要件。
对于自愿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提供免于核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原件等便利化措施。
我局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前,可在登记窗口现场办理。待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后,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前述相关变更登记。新的料清单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办事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栏目(官网网址:http://szmqs.gov/)。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