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2001年下半年至今在南昌市第十中学工作,负责综合大楼整栋的保洁工作。从工作至今校方从未主动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并以此为以依据不给办理补交社保,我父母曾多次向校领导要求给予补办,但都以各种理由推委。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校方不给补交社保,此行为已经违反社会保险法。
希望政府能公平、公开对待此事,谢谢!!
您好,请联系南昌市劳动监察局,电话:8661236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7-15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