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法律法规,有失职和渎职行为。

请市纪委查阅该投诉的答复内容,投诉编号:SS20140213R0001
http://www.xzts.fslz.gov.cn/trs_tousu/jsp_2012/tszd_2012.jsp?id=GD.FOSHAN.JCJ-0101-TOUSU-20140213145922107649&%D0%D0%D5%FE%CD%B6%CB%DF%B5%E7%D7%D3%BC%E0%B2%EC%CF%B5%CD%B3&yes&
本人查阅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以及咨询律师,并无规定不上环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不强制上环。该回复中提到的《迳口华侨经济区居民生活补贴方案》并无规定不上环就不能享受居民生活补贴。
既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为何还会有后面提到的“其中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能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这分明是该回复部门故意歪曲法律法规,有失职和渎职行为。
网民“wakaka88”,您好,现对您在网络发言人平台,标题为《歪曲法律法规,有失职和渎职行为》的网帖进行回复。根据三水区纪委调查了解:
(一)关于强制上环问题
南山镇表示从未对当事人做出强制上环的措施,只是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首选上环,当事人如果不能上环的可以提供因病暂缓上环的医生证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此条规定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了的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
(二)关于发放生活补贴问题
为了逐步提高迳口华侨经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让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区党委、管委会出台《迳口华侨经济区居民生活补贴方案》,决定在经济区范围内实行居民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只是经济区现阶段对经济区居民生活的补助,是经济区居民一项特有的集体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农村集体股份分红。经济区党委、管委会对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作了一定范围的规定,不是所有经济区居民都能享受补贴,只有符合条件的经济区居民才能得到补贴。《迳口华侨经济区居民生活补贴方案》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夫妇以及其政策外出生的子女,从处理决定之日起七年内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南山镇择善社区居委会制定了《南山镇择善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约》,《公约》规定:超期上环而没有医生证明的夫妇和每年缺检二个季度以上(含二个季度)的夫妇不能享受生活补贴。
当事人在2012年10月剖腹产子,应于2013年4月份到医院或计生服务所进行免费上环术或提供因病暂缓上环的医生证明。但当事人一直未上环也没有医生证明。鉴于当事人一直未上环也没有医生证明,居委会计生专干多次电话通知并向当事人解释相关计生政策及生活补贴发放条件,要求当事人提供不能上环的医生证明,但一直未得到当事人的正面答复和提供不能上环的医生证明。居委会在符合2013年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公示期间多次致电当事人,但当事人都未上环也未提供不能上环的医生证明。
鉴于以上情况,南山镇认为当事人不符合享受生活补贴规定的条件。
2014-05-15 16: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