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遇到过哪些危险的瞬间?

作者 / carol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都知道诉讼律师不容易,不仅要通过唇枪舌剑帮助当事人赢得案件,关键时刻还得兼顾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名誉安全。万一得罪对方当事人,就容易飞来横祸。
同时,《刑法》第 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像一把始终悬在诉讼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被该条文支配的恐惧逼着诉讼律师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小心谨慎,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扣上辩护律师伪证罪的帽子。
怕人身攻击,还怕被栽赃
跑律师
01
那是一桩故意杀人案,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了6起故意杀人事实,而我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这类案件避免不了现场勘查,于是我与表哥(一名公安)来到被告所在的村庄。那个小村庄位于高速公路旁,人迹罕至,可以说是与世隔绝了。由于发生多起杀人案,死者还包括村支书等人物,整个村庄都被阴森恐怖的氛围笼罩。
我与表哥身着格格不入的西装,当地老百姓便投以不太友好的目光前来询问,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我并没有坦白自己的身份,表哥则说明是公安前来调查案情,没想到村民一听到与该案有关,立刻暴跳如雷,怒火中烧,当时真心害怕一群村民手持木棍冲向我们。如果自己当时暴露了辩护律师的身份,可能人身安全就真的保不住了……
之后,另一位带我办这件案子的律师甚至因害怕受到被害人家属的攻击而不愿出庭。对于这类暴力型犯罪,律师不仅得想着怎么辩护才能赢,还得抗住对方对我们的攻击和道德绑架!
02
那次代理的诈骗案中,多名被告被指控,在庭审的交叉询问过程中,第一被告人当庭翻供表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推翻之前的口供,否认其诈骗行为。
之前被告人的口供一直保持一致,而对于此次的突发情况,检察官产生强烈的质疑,并暗示恐吓我作为辩护律师存在教唆被告当庭翻供的嫌疑。这种怀疑对当时一头雾水的我,造成的威胁绝不亚于任何人身伤害,如果真被莫名其妙扣上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帽子,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案子没成功,还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能飙车,
还能下矿井的女律师
尹律师
01
某起故意伤害案开庭结束后,我和当事人开车离开,开着开着发现不对劲,隐约觉得后面有辆车一直尾随,当事人说好像是对方的车,我生怕对方一时冲动之下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于是,在市区道路上演电影《速度与激情》,转弯、加速、绕道…终于甩掉了后面那辆车,从此以后,每次在地下车库停车后,我都会先看下四周的情况再下车。
02
曾经代理过一起矿场老板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需要去矿井下调查取证。不仅得经过泥泞的道路爬上山才能见到矿井,而且进入矿井还必须下到一百多米的地下。当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我能抓住的只有一根井绳,脚下只能踩着矿井的边沿,旁边是呼呼的风声,当时同去的男律师都觉得汗毛直竖,现在回想起来很像《鬼吹灯》里面的环境。矿井深处是黑漆漆的一片,回看井口,光越来越微弱,而我被阴森湿冷的环境包围….好在该次取证获得很多有用的信息,值。
03
另外的风险其实也来自于刑事诉讼本身,比如刚才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我们也远赴西南采集了证人的证言,随后办案单位也进行核实,而且专门有个笔录是专门针对我们取证而做的笔录,好在取证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否则,《刑事诉讼法》306条怕是就栽赃到头上了。
诉讼律师办案时得注意这些!
谢律师
例如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被害人受众面广的案件,律师在庭审上质证或发表辩护意见过程中,在起到法律上的辩护效果的同时,必须斟字酌句,毕竟激怒一大片刚受到财产损失的人并不是什么美妙的体验,还会招致不必要的非难。
在代理故意杀人案时,通常被害人的多位亲属都会出庭并伴随激动的情绪。例如谢律师在一件医生杀人埋尸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在庭下多次打断律师和被告人的发言,遇到这种对方容易恼羞成怒的案件,律师们可得做好自我保护工作。比如在开庭之前向法官提交保护律师安全的申请书,或是庭审之后走法官的专门通道离开。毕竟认为帮坏蛋辩护的律师也是坏蛋的传统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深入人心,以上也是无奈之举。
调查取证方面,谢律师建议:首先,要分清阶段,每个阶段调查取证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比如找被害人调取证据,一定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其次,尽量调查一些较稳定、固定的证据,例如书证和物证,尽量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避免自己单独找控方证人做笔录,当庭翻供的风险对于律师来说,代价还是很大的,诉讼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有点心疼诉讼律师了呢?愿所有勇敢的诉讼律师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