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吴养了一只边牧犬,取名“凯凯”,当成自己的“儿子”养。由于“凯凯”颇通人性,小吴平时遛狗时一般不套狗绳,“凯凯”也不会走丢。不久前,小吴带着“凯凯”出去溜达,却不料在一个路口,“凯凯”被一辆转弯的汽车撞倒在地。
见撞倒宠物狗,车主李女士赶紧陪着小吴将“凯凯”送到最近的一家宠物医院检查。拍了X光片、吊了生理盐水并打了强心针,先后花了3000多元。但3天后,“凯凯”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了。
“凯凯”死后,小吴联系李女士要求其赔偿。除了宠物狗就医时的3000元医药费,小吴还要求李女士赔偿“凯凯”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
对于小吴的要求,李女士一听就觉得不痛快。“明明是死了一条宠物狗,却列出这么多奇怪的名目,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开口就要赔2万元,八成是遇上‘敲竹杠’的了!”于是李女士索性一分钱也不赔了。
小吴表示,被李女士撞死的宠物狗自己已经养了3年多,费了不少心血,真的是当成“儿子”来养,感情很深。“凯凯”死后,自己也因为情绪起伏引起身体不适,这几天才缓过劲来。因此要求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撞死他的宠物狗,我确实有责任,但小吴也没有牵狗绳,他也要负一定责任的。”李女士表示,自己那天车速不快,很可能是宠物狗因为受到惊吓自己撞上来的。而最让李女士觉得不能接受的是,撞死宠物狗怎么也要精神损失赔偿?
当成“儿子”来养的宠物狗被撞死了,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为此,调解员请来律师陶佳思旺进行法律解释。“能否主张精神赔偿,主要看对象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指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人格利益具有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然而小吴的宠物狗‘凯凯’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上的纪念品,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小吴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调解员在劝李女士理解小吴的心情时也指出,小吴遛狗时没有采取佩带犬链、牵领等措施,对于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小吴与李女士达成了协议,由李女士赔偿小吴医治“凯凯”的医药费以及宠物犬的市场价。(嘉兴日报)
我只能说 出门不栓狗链的宠物狗 撞死了 我会同情 但我很坚决地表示 “绝对”一个子都不会给 身份证号码给你 随你便去诉讼
社会风气就是被这么弄坏的 不先搞清楚谁是谁非 博取同情而凌驾于法律法规
为什么不反告他敲诈勒索罪?
难道又是一出女人和狗的故事,不然狗主人爱狗这么深。。肯定是个公狗
支持2楼
出门不牵线,只能说声撞的好
狗在听话,出门还是要拴着的,多危险,害人害已
不栓狗链为什么要赔,是不是还是无证的
一个子都不该给的
以后要出现新碰瓷方法了
赔个毛,去告去。。。。。
狗命分贵贱,草狗年年过不了冬,咋不把打狗的枪毙了呢,撞她的狗,车主还不如连狗主人一并撞了,看她是先送狗去宠物医院还是自己先去人民医院。
不帮不懂法的所谓的调解员,老娘舅~
和稀泥的老娘舅!
下次出门看到车来了扔只小强被撞后就以宠物价索赔
麻痹,老子看到这种把狗当老公老婆看的就来气
咱惹不起
干嘛不找交警而找老娘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