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回答:首先法院不是一个慈善机构,虽然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因为我们所交的诉讼费用,扣除一定的税费后全部上交国家,然后国家再通过内部的财政系统将该部分钱划拨给法院。其次法院的收费方法有很多种,第一种也是比较普遍的,就是按照涉案财产价值来收。第二种,一般情况下会按照件数来收费,比如说确认权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第三种,一般情况下,比如说给法律援助,或者说家庭困难,拿不出律师费的当事人可以减免一部分费用,但是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提供自己经济困难的证明,比如说低保证明或者失业证明等。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法院收费,只要不是按照涉案价值来收,费用一般都不会太高,所以说如果你碰到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你可以尽管放心的去起诉,因为你付出的成本很低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友回答: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很多人遇到纠纷都会诉至法院,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审案压力。如果打官司不花钱了,这种情况将会进一步恶化,到时候司法资源严重不足,让真正需要解决的纠纷反而不能有效审理。正因为打官司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很多人决定是否起诉前都会掂量掂量自己到底是否在理,如果只是出于泄愤而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碍于诉讼费用他也不会轻易到法院起诉。这样,很多无理取闹就会被挡在法院门外,既有利于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诉讼费用的缴纳还是很有必要的。
网友回答:法院的经费来自哪里?答案是国家财政。而国家财政的收入大部分来自税收和国企,这些钱属于全国人民。而法院收的诉讼费,上缴国家财政(案款提留的事情不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上两段话,归纳起来就是: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本质上是花钱请法院主持公道。全国人民,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打官司的;会打官司的人中,官司数量、程度也不一样。如果打官司免费,这意味着:拿全国人民的钱替少数人办事,全国人民答应么?其实,真正应该免费的是涉及全民的行政或公益收费,比如身份证办理费(首次、过期的免费,补办得收费)、婚姻登记费(这个已经免费了)、殡葬费、义务教育费(这个也已经免费了)、疫苗接种(貌似也免了)、重大传染病防治(毕竟涉及公共安全,没人会不答应)等等。最后,也最关键的是,诉讼费大体上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诚信、遵纪守法等之人,是不会承担这个费用的。
网友回答: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来收的,收费入财政,严格收支两条线。至于财政部门是否想法院下达收费任务指标,我不说。你懂的。很多情况下是不收诉讼费的。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网友回答:、打官司收的诉讼费是败诉方承担的,这是对败诉方的微小惩戒;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很低廉,法院本身是不可能盈利的,行政诉讼一般是50元,民事诉讼比如劳动争议是10元,离婚300元,涉及财产的按照阶梯比例征收,总体比例很低。可是任何一个案件需要三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的准备,还有大量的后勤及设备支持,纯属公益收费;适当收费能减少滥诉,就像本地公交车免费,导致一站路都有人坐车,拥挤不堪,收两毛钱都不会这样;我接触的法院有一点做的很好:如果有社区或者村委的家庭困难证明就可以在立案时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一般结果是百分百能缓交,百分之六十能减少,百分之三十能免交,还是不错的;打官司真正的花费大头是律师费。
网友回答:首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裁判固然是职责所在,但履行职责是需要经费支持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国家不可能凭白支付小部分人打官司吧。所以法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上缴国库,然后国家返还一部分作为法院办案经费,最终还是用于定分止争,用之于民了。其次,增加诉讼成本减少讼累。如果法院不收费,当事人会不会有事没事去法院起诉呢?法院不是菜市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履行裁断是非促进和谐的职能,如果不能把一些不必要的诉讼挡在门外,如何为更需要司法裁判的人作出裁判呢?最后,威慑双方谨慎诉讼。法院收取诉讼费,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收入,最终会判决败诉方承担或双方按诉讼请求成支持的情况分担。原告起诉前需要评估胜诉几率客观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在不履行义务前也需要考虑一旦进入诉讼败诉的成本,进而一定程度上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