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议不文明现象——爱护公物,从小事做起


公园的花草树木、广场的健身器材、街边的阅报栏等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设施,然而,损坏这些设施的行为却时有发生。不少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爱护公物是公民应有的美德,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罚,让公共设施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
家住金泽园的市民黄凌认为,爱护花草树木、阅报栏、健身器材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是一个市民应有的基本素质。“予人方便则予己方便”,只有不断强化爱惜公物的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才能让游乐和健身设施更好地服务于市民。黄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公益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文明游玩、安全健身的氛围,让市民潜移默化改变自己不好的习惯,让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社会。
韶关学院学生李金民表示,有关部门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破坏公物行为付出代价,同样也会产生较强的震慑效果。而作为每个个体,市民不应莫视任何破坏公物的行为,关键时刻要对损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的行为大声说“不”,要对那些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提出批评。“环境是我们大家共同保护的,连起码的公物都无法爱护的人,何以去保护我们的环境?”
市民谭琦申认为,爱护公物是一个人崇高品质的体现,是一个人美好心灵的写照。爱护公物能显示一个社会的风尚,体现一个民族的素质。大家应一起杜绝损坏公物的可耻行为。爱护公物,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其实,爱护公共设施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拥有一颗公德之心,就能让公共设施完好无损,让市民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好处。
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应春明表示,公物是大家共用的物品,既然是大家共用的,个人行为造成共用资源损坏导致大家无法继续使用,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爱护公物,自觉抵制损坏公物行为。 
(韶关日报)